王美凤:基督宗教的社会伦理资源

教会和基督徒从事社会关怀工作,就社会问题发表声明和看法,首先离不开对社会问题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然后才能根据自己的价值观辨明是非曲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在现代世界,针对复杂棘手的社会问题,教会和基督徒应该怎么办,如何和做什么样的伦理决定至关重要。这一点自然涉及到伦理决定的权威是什么,依据是什么的问题。圣经是基督徒和教会进行道德判断的重要资源,不仅如此还有与之相联的解释、传统、理性和经验。

对基督徒来说,《新约·马太福音》第22章第37至40节耶稣回答律法师的话,可以说是对所有道德的概括。 美国基督教伦理神学家保罗·杰西尔德(Paul T. Jersild)教授和天主教伦理神学家查尔斯·柯伦(Charles E. Curran)教授认为,耶稣说的这些话非常重要,但它毕竟是对道德的高度概括,进行伦理判断还需要参考圣经以外的其他道德资源。 基督教福音派伦理学家在强调圣经在社会伦理中的突出重要地位的前提下也主张,圣经以外的道德资源如人的理性、教会传统和社会科学是必要的。 基督宗教伦理神学的任务就是教育和引导人们针对特定的伦理问题进行分析,学会实践耶稣所说的爱上帝和爱人如己的两条诫命。分析具体的伦理道德问题必然涉及到这样一些问题,比如哪些资料与某一个特定问题相关?针对某一问题,人们怎样才能知道究竟应该怎么办?基督徒的判断是否反映和体现了他们的信仰?他们的判断是否与他们的信仰一致?

一 圣经、传统、理性和体验—权威性的试金石

基督教循道宗教会创始人英国的约翰·卫斯理曾经有过有关信仰和实践的权威性解释必须包括“四要素”之说,即圣经、传统、理性和体验。这一遗训已经成为卫斯理留给循道宗教会的宝贵传统之一,也是其他许多教会可以接受和采纳的重要原则之一。 美国伦理神学家马克斯·斯塔克豪斯(Max L. Stackhouse)在论述基督徒和教会如何看待和处理社会问题时称这四个要素是“权威性的试金石”。

斯塔克豪斯指出,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许多教会都以各种方式应用这些权威性试金石论述其社会思想。与其他教会成员相比,罗马天主教徒比较依赖官方训导权威陈述的传统和理性内涵,换句话说,他们遇到问题时一般都会看教会是怎么说的。宗教改革以后形成的众多教会的基督徒则比较依赖圣经和体验,尤其是重要的改革家、有影响的神学家、布道家、教会人士对圣经和体验的诠释。从理解和诠释圣经的方法、看待社会问题这两个角度来看,基督徒中间又有所谓基要派和自由派之分。基要派基督徒往往会排斥道德的其他资源,单独依赖圣经,从中找到适合的现成经文作为解答,因为他们相信圣经是上帝的字字句句都正确的话语,适用于任何时间、任何地方,因此,基要派基督徒有时也称作“圣经基督徒”。与基要派基督徒极端保守的立场相反,其他教会和基督徒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接受用历史批评方法诠释圣经的方法,承认圣经有历史、语言、文化和社会的局限性。基督教自由派诠释圣经比较灵活,看待社会问题时比较注重体验,即具体的社会、文化和人的处境。哲学家虽然有时也关注体验,但他们常常仅重视理性。而正教会成员在上述四要素中最看重传统,尤其是教父神学和思想。斯塔克豪斯认为,圣经、传统、理性和体验这四要素表明,对基督徒而言,这四个试金石都是必要的,因为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有助于界定和阐述其他三个要素。

事实上,卫斯理本人在提出这四要素时就对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有过论述。卫斯理非常重视圣经对基督徒和教会的核心指导作用,但他认为必须借助于教会传统、理性和体验,必须通过灵来解释圣经的权威,因为教会传统可以防止人们违背教会和基督徒过去的丰富见证对圣经进行随意解释,理性可以防止人们对圣经做狭隘、专断的解释,体验特别是个人内在的灵修体验有助于人们对福音做出正确的解释。 圣经、传统、理性和体验这四要素学说至今在伦理学、在道德决策方面的影响依然很大。

德国天主教伦理神学家卡尔·白舍客(Karl H. Peschke SVD)在《基督宗教伦理学》第一卷里也明确指出,伦理神学的论证采取四种形式:第一,求教于圣经中有关伦理道德的教导;第二,考察基督宗教历史上信条或道德规范的形成,同时也要适当重视其他宗教道德规范的形成;第三,参考教会官方的训导以及教会的惯常作法以及主教团和神学家的论证,不过教会官方训导的权威性尤为重要;第四,理性思辨论证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虽然白舍客的表述与上述美国伦理神学家的表述略有不同,但它们的基本导向确有许多相似之处,这是显而易见的。

二 圣经的诠释与问题

圣经是所有教会特别是基督教会讨论社会问题时最重要的道德权威。作为“上帝话语”的圣经所具有的权威是其他资源不可媲美的。 但是圣经作为道德权威也带来许多棘手的问题,在基督徒和教会之间引起重大分歧。 因为就某个具体社会伦理问题而言,圣经经文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圣经经文的权威意义在何处,在这些非常具体问题上,不同教会、不同宗派、不同基督徒都有自己的理解和看法,虽然人们常常对存在的社会问题可以达成共识,但往往对社会问题的成因及出路难以形成一致看法。

判断圣经经文对某个具体社会伦理问题的含义并不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因为圣经大约完成于两千年以前,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和语境与当代社会大不相同。当人们用圣经解释和批评当代社会伦理问题时,人们需要对圣经作者生活时代的文化、习俗、圣经原作的语言有适当了解。只有先认真理解圣经作者有关道德论述的原意,然后才可以应用这些论述及其含义批评当代的具体问题。

必须指出和注意的是,如果有人尝试从圣经里找出可以直接适用于当代某个道德问题的经文,用简单地引用圣经章节和经文段落的方法评价今天的某个社会伦理问题,有可能造成对圣经的歪曲和误解。一般来说,学术界严谨的研究不会这样做。除此之外,在针对当代社会伦理问题诠释圣经章节段落的问题上,西方的圣经学者中间存在相当大的分歧。毕竟圣经不是一部道德手册或指南,圣经的写作不是为了给人们提供社会伦理问题答案的。圣经不是由一个作者在一段时间完成的,而是由一些人在几百年的时间里在不同宗教、道德和文化语境里完成的。因此,对当代圣经学者来说,圣经不同作者所述道德论断为他们分析当代社会伦理问题提供了相当大的诠释余地。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圣经学者或基督徒或教会在阅读理解圣经经文时都有一些假设或前提,这些假设或前提—人们有时对此毫无意识—对他们应用圣经里的道德论断分析当代问题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很大影响。比如,比较保守的圣经学者或教会往往趋向于从字面意义理解圣经经文和段落,结果容易对经文做出比较狭义的解释,而且也容易从圣经中找出一些章节直接用来分析当代社会问题,有时带有教条主义或简单化的倾向。与保守派相反,自由派圣经学者和教会一般倾向于从圣经中寻找比较宽泛的相关主题或基本指示精神作为分析当代社会问题的伦理指南。因此,他们与保守派从圣经中寻找有关当代社会道德问题具体规定的做法形成鲜明对照。也有学者主张,基督徒应按照圣经的宗教和道德智慧生活,塑造自己的品格,朝良好的道德方向努力,从而有利于社会的改进。总之各种观点各有其理由和追随者,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不可能互相取代。

举例来说,美国福音派神学家约翰·戴维斯认为,“福音派基督徒相信标准的圣经就是上帝的话,是指导基督徒信仰和实践唯一没有谬误和错误的准绳,因此是信仰和道德的最高权威。”“圣经通过其诫命、一般原则、各种事例和总的世界观,在福音派伦理思想中发挥着准则的职能。圣经里表述的许多诫命如不许通奸直接适用于我们当代的情形。圣经表述的一般原则,如人的生命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被造的,因而具有神圣性,对圣经未明确提及的现代伦理问题如试管婴儿和基因工程具有重要含义。旧约里所讲的缴纳什一税的做法,尽管在新约里没有特别提到,也可以作为当代基督徒为履行照管受造物的责任可参照的先例。圣经包含许多关于上帝、人、善与恶的本性的基本道理和基本世界观,有助于人们理解当代人的各种科学知识。”

总之,按照戴维斯的观点,圣经不仅是基督徒做道德决定时必须参考的值得信赖的指南,而且是基督徒信仰和生活唯一不能错、无谬误的准绳。他认为,仅仅从圣经里寻找一般的价值观念是不够的,圣经为基督徒提供了永恒的具体诫命。不过,他也承认,圣经不可能包括适用于当代每一种道德情形的具体规定,但圣经给基督徒提供了道德基础,基督徒可以通过推理针对具体情况做出正确判断。

罗宾·斯克罗格斯(Robin Scroggs)是一位比较激进的自由派神学家,他在“圣经作为基础文献”一文中论证指出,基督徒不应再谈论什么“圣经权威”,而应当用圣经是基督信仰的基础文献的认识取而代之。他认为,所谓圣经的道德命令适合于我们生活的时代的观念完全是一种幻觉。斯克罗格斯皮批评那些在社会伦理问题上主张“圣经权威”的人是掩盖事实,他指出,当代社会里基督徒一般都是从圣经里选择适合的内容加以应用,而没有把圣经当作道德的权威。他认为,当代社会里,经过当代人检测的神学和道德真理才是道德的权威,圣经只是给人们指出了道德努力的基本方向。 虽然斯克罗格斯的观点显得比较激进一些,但其中也有耐人寻味之处。

柯伦教授指出,就一般道德问题而言,人们可以从圣经中找出指导性诫命,但是就现代一些特定的伦理问题来看,圣经从未涉及过,比如,在医学伦理领域,是否可以给已经完全丧失救治能力靠鼻饲管生活的人撤管,以及试管婴儿、代孕母亲问题。 其实,“圣经伦理并不等于基督徒伦理”, 至少不是所有实际性的圣经伦理都是今天的基督徒所必需跟随的。

美国基督教伦理神学家杰西尔德明确指出,《圣经》尤其是《旧约》里的许多诫命和道德态度已经不能再继续成为当代基督徒的最终道德指示。例如,《列王纪下》第2章第23、24节记述取消先知的小孩将被毁灭。《约书亚记》第7章记载一人偷窃,全家将被杀头。《旧约》规定的男女关系的律法也与当代人毫不相干,因为古代以色列妇女的地位与当代社会妇女的地位相去甚远。《旧约》里规定死刑的社会文化环境与当代社会完全不同。在古代以色列,从通奸到拜偶像都会招致死刑。所以,从《旧约》里寻找有关这些问题的道德诫命作为参考就等于否定基督徒群体后来的历史。

杰西尔德还提出,关于战争观,《旧约》与《新约》的教诲完全不同。《旧约·出埃及记》第15章第3节记述,在古代以色列上帝以“好战者”的身份说,他将带领以色列人参战。《旧约·民数记》第31章记载,上帝命令以色列人彻底消灭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文明人是神的复仇行动。后来的先知的战争观有所改变,先知劝告以色列人不要使用刀剑,要相信上帝会拯救以色列人免遭毁灭。把表达愤怒的行动交给上帝,并且为敌人祈祷的劝告在耶稣的教导那里达到顶峰(《新约·马太福音》第5章)。杰西尔德教授表示,显而易见,如果人们希望从《圣经》里得出关于战争的看法,需要做很多诠释,而且需要找出某种方法来判断圣经里的什么内容应该是关键的。

然而,有些教会则愿意选择采取比较激进的做法。比如产生于欧洲宗教改革时期一直延续至今的基督教门诺会、基督徒兄弟会和教友会,根据《新约·马太福音》第26章第52节“收刀入鞘罢,凡动刀的,必死在刀下”和《新约·约翰福音》第18章第36节“耶稣回答说,我的国不属于这世界。若属于这世界,我的臣仆必要争战,使我不至于被交给犹太人”等有关经文段落,选择了彻底的非暴力、和平主义立场。这些教会赞成自己的成员以战地服务人员而不是拿着武器的战士的身份参战,不过教会成员可以凭良心自行决定。

实际上,不仅是从圣经里查找战争观会遇到这样的麻烦,寻找关于其他问题的看法也会遇到类似的困难。比如,《旧约·创世纪》记载亚伯拉罕的妻子撒莱因自己不能生育十分痛苦,便让自己的使女夏甲与丈夫同房,夏甲怀孕后被迫离家出走。在旷野遇到耶和华的使者书珥后,听从书珥的劝告返回她的主母撒莱身边。这一事例给人的启发显然不符合现代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规定和现代人可以接受的婚姻观念和婚姻生活。

引用和诠释圣经曾经出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有些情况下,不同基督徒或教会针对同一个社会问题引用圣经经文却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稍早一些的例子之一是19世纪美国南北战争时期南北方教会的不同立场,北方教会根据基督仁爱、平等的精神反对奴隶制度,而南方教会则根据圣经里允许主人拥有奴隶的话语支持奴隶制,毕竟圣经至少是没有谴责奴隶制。当代最突出的例子是针对南非种族隔离制度产生的。20世纪60、70年代南非“荷兰归正宗教会”根据创世纪和上帝创造的自然秩序坚持种族隔离制度是正当有理的,而其他一些教会特别是欧美信义宗、归正宗教会和非洲的一些教会团体则依据圣经不仅对种族隔离制度予以谴责,而且警告南非荷兰归正宗教会支持种族隔离制度已经走上异端的道路。

目前这方面最突出的例子之一是同性恋问题。这一问题是令当代西方教会尴尬和难以回避的棘手问题。同性恋行为既是个人的事也是一个社会现象,目前教会成员作为个人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相对比较宽容, 但教会作为一个团体则比较严厉和谨慎。基督教福音派教会、罗马天主教会对同性恋者持坚决谴责立场,甚至不允许同性恋信徒进教堂参加宗教生活。一些自由派教会虽然不排斥同性恋者,但主张需要对这一问题加以研究。

实际上,圣经里关于同性恋的内容极少,教会和基督徒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常常引用的圣经经文段落只有六个。其中《旧约》里的3段话分别出自《创世纪》第19章、《利未记》第18章22节和第20章13节;《新约》里的3段话出自《罗马人书》第1章第26、27节、《格林多前书》第6章第9节和《提摩太前书》第1章第10节。圣经学者对其中几段话含义的看法不尽相同,因为在古希腊文里没有一个与现代意义上的homosexual一词相对应的词。美国福音信义宗教会的伦理学家保罗·杰希尔德提出,如果从字面意义理解《罗马人书》第1章第18节起的那段话,那么可以说同性恋活动的存在本身表达了神的愤怒,因为外邦人不愿意敬拜神,而是拜偶像,“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第1章第26节)。杰希尔德教授质问,这段话和基督徒同性恋者有何关系呢?他们做了什么对上帝不敬该受惩罚的事吗?他们想与一个同性伙伴过负责的生活而不是滥交,这难道与上帝和基督徒团体不相干吗?上帝已经把他们置于不允许他们问心无愧地自然表达并享受亲热的那种状态了吗? 但福音派伦理学家约翰·戴维斯则根据《罗马书》同一段经文提出,美国应该通过法律严禁同性恋生活方式。

美国基督教联合卫理公会是自由派教会之一,该教会1988年大会通过的有关同性恋的决议指出,“联合卫理公会主张人的性是上帝爱的好礼物,但它既能使不完美的人们获得幸福也能使他们受到伤害;对同性恋的解释已经证明在持不同意见的有良知的基督徒中间造成了特别的混乱,与同性恋相关的重要的圣经问题、神学问题和科学问题将继续在善意的人们中间争执下去;教会有智力和精神资源合理地以忠实与它所宣讲的福音的方式解决这类问题。”因此大会要求开展对这一问题的研究。

联合卫理公会出版的《纪律手册》“社会原则”部分指出,“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一样都是具有神圣价值的人。所有的人在实现其人性的努力过程中,都需要教会的照管、引导和精神、情感方面的关爱,以便通过交往与上帝、与其他人及与自我建立和解关系。虽然我们不原谅同性恋行为,而且认为它不符合基督宗教的教导,但是我们主张上帝的恩典是为所有人的。我们愿意为所有人、并且与所有人一起服务。” 《纪律手册》还规定,“既然同性恋行为不符合基督宗教的教导,凡自我宣称的实践同性恋者将不被接纳为牧师候选人人选,不被按立为牧师,不被任命在联合卫理公会里服务。”

此外,现代女权主义神学也对圣经里有关妇女在社会、家庭和教会的角色的教诲提出挑战。女权主义理论的观点认为,圣经里对妇女角色的理解笼罩着父权社会的色彩,歪曲了圣经里的妇女观。换句话说,好消息中包含着坏消息。

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伦理神学家詹姆斯·古斯塔夫森(James M. Gustafuson)在《基督教与罗马天主教伦理》一书里批评基督教“惟独圣经”原则指导下的基督教伦理时指出,它带来的问题并不少,因为人们在应用圣经指导道德问题时,人们无法从神学和伦理学两方面解决圣经内容前后不一致的问题。如果人们应用新约的道德教导指导近两千年后20世纪的人们解决20世纪的问题,这些教导还适用吗?在希腊犹太教文化背景下“启示”的教导对当代世俗文化还有效吗?无论人们严格恪守还是宽松地应用“惟独圣经”原则,都无法解答这些问题。这是基督教长期面临的挑战,为此,许多基督教著作在应用“惟独圣经”原则时都有所伸缩,这是不可避免的。 另一些神学家如扎罗斯拉夫·佩里坎、拉瑞·拉斯姆森更是明确指出,事实上,“惟独圣经”的原则从未付诸实施,主流教会内从未仅仅把圣经作为看待道德问题的唯一根据,圣经仅仅是道德智慧的资源之一,必须与其他资源一起参考使用。

三 传统

传统是基督宗教团体进行伦理论证的重要依据之一,这与他们对教会的理解是联系在一起的。基督徒和教会认为,圣灵赋予教会生活活力,在圣灵灵感的激励下,活的教会存在于不同的时间、地方和文化中。耶稣承诺赐予教会圣灵,目的是为保证教会永远忠实于圣经的基本讯息。忠实于圣经的基本讯息要求教会鲜活地存在于不同时间、不同地方,而不是仅仅重复背诵圣经上的话。

究竟什么是基督宗教的传统?基督宗教的传统应该包括哪些内容?传统与圣经是什么关系?关于这些问题,不同教会各持己见。在过去30多年里,教会之间就这些问题举行过不少双边或多边对话,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增进了了解。不过,这里所说的传统包括神学传统、信条、西方历史和教会历史传统,它们都是当代基督徒回应社会伦理问题时参考的资源。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教会对传统的重视程度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历史越长的教会可能越重视传统,历史越短的教会尤其是20世纪才出现的一些基督教基要派教会则可能单独强调圣经权威。在所有教会中,虽然基督教的一些教会也重视本宗派的传统和教义特点,但罗马天主教会、正教会可能是最强调传统的教会。

在罗马天主教会中,传统是道德智慧的重要来源之一,自然律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罗马天主教伦理神学应用自然律的传统模式至少始于天主教著名的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当代天主教第二届梵蒂冈大公会议也继承了这一传统。《教会宪章》指出,“正是因为救世计划,教友们应该学会细心分辨什么是教会成员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什么是普通社会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第36节)《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根据创造的自然律论述政府与教会的关系时指出,“在各自的领域内,政府与教会是各自独立自主的机构。但二者各以其不同名义,为完成人类所有私人及社会问题的同一圣召而服务。二者依照时间和空间的局势越能健全地合作,便越能有效地为公共福利服务。”(第76节)天主教徒认为,人的理性,不必求助于神的启示,在思考人的本性和体验的基础上,可以获得真正的道德知识和智慧,这些知识和智慧不仅对所有基督徒也对所有其他人有效。自然律是一种方法论,是以《新约圣经·罗马人书》第2章第14至16节保罗的一段话为根据的。“几时没有律法的外邦人,顺着本性去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但自己对自己就是律法。如此证明了法律的精华已刻在他们的心上,他们的良心也为此作证,因为他们的思想有时在控告,有是在辩护;这事必要彰显在天主审判人隐秘行为的那一天;依照我的福音,这审判是要借耶稣基督而执行的。”托马斯·阿奎那和梵二会议文献《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牡职宪章》均引用这段经文论证自然律的有效性。 在安立甘宗教会传统里,也经常使用自然律或上帝创造的教义论证自己的伦理决策。

然而,包括天主教神学家在内的许多人对天主教的自然律传统提出批评。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哲学伦理学教授罗杰·麦尔(Roger Mehl )批评指出用自然律传统分析问题时容易缺乏一致性。 简·波特(Jean Porter)指出,罗马天主教有关自然律的现代思想形成于欧洲宗教改革后期天主教的特伦特公会议(1545—1563)以后,当时自然律越来越多地与个人道德联系起来,而且越来越多地与非自然形成对照。同时自然律更多地与人的自然生物结构等同起来。虽然当代罗马天主教官方文献依然采用这样的自然律理念,但是当代天主教伦理神学家几乎都不再接受把自然律与人的自然生物结构等同起来的解释。当然这并不是说天主教伦理神学家都排斥自然律传统,他们认为自然律传统作为明辨普遍道德原则的一种方法对当代伦理思考不仅有益而且是相当重要的。

罗马天主教会应用自然律传统检讨社会问题争议最激烈的领域是家庭计划领域,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教会严禁以人工手段节制生育的立场。 虽然教会的这一立场几十年未作任何改变,但教会成员本着自己的良心自行选择采取人工避孕方式节制生育。一些发达国家如传统的天主教国家法国、意大利常常出现人口负增长的事实便是最有力的证明。据1993年美国盖洛普组织的调查,美国天主教会84的人认为天主教伦理应该允许使用人工避孕手段,89的人认为采取人工避孕措施的教徒依然是好教徒,62的人认为做过堕胎手术的人仍然是好教徒,58的人主张教会应该放松禁止堕胎的政策。
除罗马天主教会外,正教会也是非常重视传统的教会之一,而且正教会比较喜欢从三一论、从教父神学著作中引经据典论述和分析社会伦理问题。神学传统中的基督论、创世论、救赎论、教会论以及末世论、圣礼论和《使徒信经》、《尼西亚信经》是许多教会如正教会、罗马天主教会、循道宗教会、安立甘教会、信义宗教会、归正宗教会普遍采用的伦理神学依据。

此外,在过去几百年的历史发展中,基督教的主要宗派也分别通过一些本教会普遍承认的阐述教义信理的“认信文”,如安立甘教会的《三十九条信纲》、信义宗教会的《奥格斯堡信纲》、归正宗教会的《威斯敏斯特信纲》等等。实际上,把这些“认信文”看作是宗教改革以后出现的基督教会的“信经”恐怕毫不过分。这些“认信文”以及著名的教会领袖和神学家如马丁·路德、让·加尔文、约翰·卫斯理、卡尔·巴特等人的思想,都是教会阐述社会伦理的资源。

神学家詹姆斯·奈尔森指出,在伦理问题上,参考传统与参考圣经一样,有所选择也是最常见的做法。比如在婚姻、性伦理、性取向问题上,绝大多数基督徒赞成和支持婚姻制度由一夫多妻制传统向一夫一妻制的演进,支持夫妻相互忠诚的传统。许多人支持传统逐渐把爱视为婚姻里主导性爱的规范。一些人可以接受传统当中宽容和肯定包括同性恋牧师在内的同性恋者的因素。但是可以接受向妇女实施暴力、压迫同性恋者、支持父权家长制等类似传统的人却很少。在圣经成书以后的传统中,试图找到前后一贯、内在统一的性伦理实际上是徒劳的。

在西方一些国家,同性恋一直是人们争议热烈的问题。目前现代医学和历史传统都向基督宗教习惯势力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和做法提出挑战。根据耶鲁大学教授、历史学家约翰·博斯韦尔(John Boswell)的研究,在最初的第一、二世纪里,早期教会并不普遍反对同性恋行为。反对同性恋的做法产生于第3至第6世纪,但并不主要是出于神学上的考虑,而是因为政府对个人道德的规定和教会推崇禁欲主义促成的。在以后的几个世纪里,教会并不反对同性恋,法律上也几乎没有禁止的条文。欧洲11世纪的作品中再次出现了同性恋者在教会内外担任领导的内容。但12世纪再次出现了反对同性恋者的现象,而且把同性恋与宗教异端联系在一起。

詹姆斯·奈尔森指出,基督宗教习惯势力一直以为基督宗教的历史一直是始终如一、明确无疑地反对同性恋的,但仔细认真的历史研究表明事实并非如此。历史研究还说明,异性婚姻大约从9世纪起才开始在教堂举行,此前一直是一项民事行为。18世纪以来,多数基督徒把爱、伴侣、互悦视作性的含义的核心,许多天主教徒在实践中也是如此。异性婚姻中使用人工避孕工具是信徒根据自己的良心采取的行动。大多数人已不再相信每次做爱必须是为了生育。但针对同性的婚姻要求,人们却使用双重标准,严禁他们结婚。

事实上,面对新的社会问题,教会一方面要从基督宗教原有传统中挖掘新的内容作为应付社会问题的资源;另一方面,教会原有的传统观念特别是对家庭、婚姻、妇女、生命的起始与终结、生育手段等问题上的看法也不得不接受新的挑战。是固守传统还是进行改变,对他们来说都是非常慎重的。实际上,许多教会在保持基本信理、信仰不变的前提下,对许多问题的看法和解释都在随时间的流失、教会所处历史和社会、文化环境的改变而改变。

四 理性

卫斯理曾经说过,“我们的基本原则是,放弃理性就是放弃宗教,宗教和理性唇齿相依,所有非理性的宗教都是伪宗教”。 现代神学家莱因霍尔德·尼布尔认为,理性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资源,因为理性可以调和各种自我冲动,把各种自我冲动造成的混乱纳入秩序中。理性能够分析各种关联的力量,以求按社会整体的福利平衡各种力量,以实现社会的公正和有序。日益增长的理性是日益增长的道德的保障,理性的发展能够增进人的道德能力。理性无疑是人类解决社会问题不可或缺的主要资源。
基督徒认为理性是上帝赐予的礼物。在论证理性和人的经验是基督徒和教会的道德资源问题时,天主教伦理神学家柯伦指出,创世论和基督道成肉身的理论都支持这一观点。上帝创造世界以后说,世界是好的。基督降生为人本身就是神性和人性的结合,所以耶稣的人性并不与其神性对立。基督降生为人触及到人的生命的方方面面。由此可见,采用理性作为道德智慧的资源是有神学依据的。

基督教神学家詹姆斯·奈尔森在评价理性在伦理神学研究和道德决策的作用时提出,运用理性有助于人们做出前后一致的判断,得出适当的结论。一致性可以使人们避免双重标准。适当性提醒人们使用尽可能广泛的资料和信息得出公正的结论。

福音派神学家对采用理性也持赞成态度。哈门﹒史密斯(Harmon Smith)和路易斯﹒霍奇斯(Louis Hodges)指出,基督徒的伦理决策介于两极之间,“一方面是上帝的实在,另一方面是行为者所处的具体偶然环境。”圣经权威代表的是基督宗教伦理的“神启—规范”层面;人的理性根据身边特定的情况将圣经规范运用于具体情形,代表的是“体验—思考”层面。正确的原则和可靠的事实是做出良好决定必不可少的内容。《威斯敏斯特信纲》第1章第6节指出:“凡神关于他自己的荣耀,人的得救,信仰与生活一切所必须之事的全备旨意,都明明记载在圣经内,或从圣经中推出正当的与必然的结论……”。 这段话表明,需要把圣经的一般原则应用于圣经经文未明确表明的类似情况时,使用人的理性是合法的。由此可见,无论是宗教领袖还是神学家或是“信纲”都一致认为理性对道德判断、社会公正是必要的。

福音派神学家约翰·戴维斯提出,当代许多社会问题是圣经成书时代所没有的,企图从圣经里找到有关吸毒问题、安乐死问题的诫命或经文只能是徒劳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基督徒可以按照圣经的相关原则合法地使用理性进行推理,做出与圣经原则精神一致的判断。例如圣经虽然没有提到吸毒问题,但吸毒肯定是与圣经相悖的,因为人的身体是圣灵的殿堂,是不该滥用的(《格前》6:19,20)。医学伦理要求医生“不得伤害”患者,始终把患者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些原则对那些昏迷和丧失能力患者的治疗至关重要。医学伦理的这些原则是“金律”精神用于现代医学新难题的典型例子。由此可以推断,福音派是反对安乐死的。戴维斯指出,福音派伦理对理性的此类应用类似于民事庭法官审判特定案例时的做法,法官面对全新案子,在应用现行法律条文时往往要参考先例和所有相关的资料以便做出公正判决。

戴维斯还说明,虽然人的理性在福音派伦理学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它的作用不是自主的和独立于圣经权威的。他表示,人的理性受到罪的影响,不能成为相对于圣经的、单独规范,但它可以在应用圣经真理时做神启的仆人。例如,社会科学知识可能对讨论同性恋问题有用,但福音派伦理学家会始终求助于圣经,把它当作关于人和人的关系观点的创造性的主导源泉。基督教伦理学家会找出所有能够找到的与此问题相关的事实,但是会承认需要用圣灵更新过的头脑、而且是在圣经教导的意义框架内解释那些事实 。相对而言,基督教自由派对理性作用的看法可能要更大胆和开明一些。
理性在社会关怀、道德判断中的作用,一方面体现在圣经诠释和传统的应用方面,以便从中得出前后一致的道德规范评价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体现在广泛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各门科学知识方面。莫里斯·金斯伯格(Morris Ginsberg)在《道德的多样性》一书里提出,“缺乏对相关事实的准确了解往往会使问题的道德层面变得模糊不清,而且特别容易提出不妥的伦理道德标准,如果清楚地掌握了相关的问题,就不会出现这类现象”。 因此,要对相关的社会问题做 出 负 责 的 道 德 判 断 , 必 须 了 解 和 弄 清 楚 需 要 进 行 道 德 评 价 的 问 题 或 情 况 的 性 质 、范围等相关要素。现代生物学、心理学、医学、环境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新知识、新发现都可以帮助人们认识社会问题,启发人们做出适当的有意义的道德判断。
然而,由于教会和社会在现时代面临的问题复杂而新鲜,许多问题涉及的领域根本不是教会领袖的专长,即使是普通信徒若非该领域的专家,要弄懂和理解某些问题也需要广泛听取和参考专家的意见。否则教会关于社会问题的教导或言论就会无的放矢,不会引人注意,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比如,知道世界人口增长的事实可能会使人们产生一种印象,以为工业化发达国家已经采取措施控制人口增长对环境的影响。但是如果人们考虑到富裕的工业化国家的消费水平,那么人们自然会明白它们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远远大于消费水平低的国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所以全面广泛了解事实真相和相关资料是做伦理决策所必不可少的。

凡在最近20年里去过美国的读者有可能以为美国不仅在科技创新能力、资本运作、商务金融管理、社会保险业、社会福利事业等领域的发展优于我国,而且其服务业、垃圾处理业、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工作更胜我国一筹。美国人是否不必担心环境问题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而且他们的环境意识很强。事实上,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问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幸免。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每秒钟就有一个新生婴儿降生。美国人的平均寿命是70多岁。这就意味着每个新生儿在今后的一生中将需要5600加仑的水、21000加仑的汽油、10000磅肉食、28000磅牛奶和乳酪。由此可见,美国人的消费量是多么惊人。美国人口约占全世界人口的6,但消耗的能源却占全世界的1/3。大量的能源消耗和垃圾制造伴随着美国人的一生。在美国,新生儿一出生便开始使用一次性尿布、奶瓶,使用塑料瓶装的爽身粉、塑料合包装的纸巾等等。 美国联合卫理公会的一位主教爱默生·柯劳(Emerson S. Colaw)指出,众所周知,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如果美国的人口、污染和消费以目前的增长率持续下去,在几十年内,资源将会出现灾难性的匮乏。在了解这些事实真相的基础上,1988年美国联合卫理公会大会通过的决议里包括一大段专论自然环境的内容。“所有的受造物都是主的,我们要对我们使用和滥用它的方式负责。水、空气、土地、矿物、能源、植物、动物和空间都是有价值的和应该保存的,因为它们是上帝的创造物,而不仅仅是因为它们对人类有用。因此我们为对自然世界的破坏而悔悟。而且,我们承认教会应该对社会上的生活方式和制度变化承担责任,以便使生态更加合理、所有受造物的生活得更有质量。” 这个事例说明,如果一个教会、一个团体、甚至一个国家没有对环境状况的清醒认识和了解,就不可能有意识地关注环境问题。当然,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西方发达国家在知识传播、信息流通方面的状况要比欠发达国家好得多,因此西方国家的教会对社会伦理问题的意识要敏感强烈得多,回应社会问题的态度也积极主动得多。

有时,在一些情况下,人们得到的或者说是社会上可能提供的有关某一问题的信息和知识结论可能是互相矛盾的,或者是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这难免给社会问题的道德评价带来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该社会问题的态度可能有几种情况:采取其中的某一种看法;或者暂时不急于对该问题公开发表看法,等待知识界的进一步研究成果或结论再作考虑。于是关于该社会伦理问题的争议随之产生。例如,在西方一些国家,死刑问题也是有争议的社会伦理问题之一。许多关于死刑影响的研究为人们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无非不过是要影响人们接受或反对执行死刑的法律。如果人们相信死刑的唯一正当理由是它能够遏制犯罪,那么人们首先应该了解那些有关这一问题的严肃负责的研究成果及其准确资料。但是在美国,有的资料和数据显示死刑有遏制效果,而另一些资料和数据则排除了这一结论。所以人们—伦理行为人—必须自己判断哪一种证据占多数。

当教会决定就某一社会问题发表声明或研究报告时,它首先要召集该领域的一些专家进行咨询,以便保证对各种不同观点进行全面深入的思考,对各种不同观点予以比较平衡的阐述。历史和现实告诫人们,所有事实都是经过诠释的,不存在完全客观的事实,尽管有的诠释可能比另一些诠释貌似真实一些,因为人们看待现象的眼睛和思考问题的大脑都是有所选择的,人们描述的常常是自己容易看到的或喜欢看到的东西,只是人们往往意识不到这一点,有时甚至很难接受这一点。比如关于人的性取向问题,目前专家们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同性恋取向是与生物性密切相关、超出个人理性控制的现象;另一种意见认为人的性取向从来就是人的自我选择。在这类僵持不下的观点争执中,教会团体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毕竟对同性恋现象做道德判断时,这是一个重要的事实。

一些学者指出,由于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社会环境和教育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人们在思考某个特定的问题时,都不可避免地带有自己的偏见、看问题的角度和意向,所以人们在认识某个道德问题的纬度时,有必要参考不同观点和意识形态的看法。教会应该成为容纳不同伦理观点的中心,让不同观点的人感到可以安全地在教会里发表自己的见解,这一点对教会很重要 。而且,教会应该与其他信仰的人们、与专业人士对话,向他们学习,教会许多观点的改变正是学习的结果。

五 体验或经验

基督徒道德智慧的另一个资源是体验,包括宗教和非宗教体验,如妇女的体验、黑人的体验、少数民族的体验、被压迫人民的体验,残障人的体验等等。许多教会和基督徒认为,因为圣灵在世上运行,所以宗教体验和非宗教体验都与上帝的活动有关。如果把圣经看作是上帝在历史上启示的宝库,那么当代人的体验也可以被视作上帝在当代的启示。因此把宗教体验和非宗教体验、基督徒的体验和非基督徒的体验视作道德智慧的资源之一是正当合理的。

基督教会长期以来一直比较重视人的经验,重视圣灵给予信徒的引导,重视上帝在历史中的作为。1940年以前,天主教伦理神学比较重视塑造人而不在意是否受人的经验的影响。在梵二大公会议的指引下,天主教伦理神学与人的经验及世界的关系发生极大变化。《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指出,“教会必须依赖那些生活于世界内熟谙各行各业、精通其内在意义的人们的帮助,无论他们有无信仰。在圣神的帮助下,所有天主子民,尤其是所有牧人和神学家,要倾听、辨别、诠释我们这个时代的多种不同声音,并借助天主圣言的光照对它们进行判断”(第44节)。天主教会的这一改变对教会和信徒在社会关怀工作中从圣经、教会传统、理性和人的体验、人们生活的现实多角度、多层面地进行综合思考以便做出正确判断大有裨益。

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基督徒和教会对许多社会问题的看法渐渐发生改变。比如人类社会小家庭的结构和人们对家庭的看法在过去一百多年里发生很大变化,人们对家庭生活的体验也经历了曲折过程。典型的传统家庭结构至少是三代同堂。随着物质文明的进步,人们的住房条件极大改善,为了工作年轻人需要远离父母到较远的地方就业,人们自我意识的增强希望自我空间和隐私得到保护,于是家庭结构也相应地发生改变,一对夫妻和一个或几个子女组成的两代人原子家庭成为家庭的基本模式。然而,大约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的家庭结构发生了空前的革命,家庭结构呈现出多样型态,既有极少数三代人组成的大家庭,也有夫妻和子女组成的两代人家庭,还有夫妻和领养子女组成的家庭、单亲家庭、有继父或继母的家庭及无子女家庭。结婚幸福、单身也快乐,是部分当代青年的口头语。家庭结构的这些变化也正在或即将出现在世界其他地区。面对家庭结构的这些改变,如果继续不断地单独把原子家庭当作家庭标准加以赞美,就可能形成对其他结构的家庭的歧视,对其他类型家庭的子女教育和人格培养极为不利。在欧美国家和其他基督徒占相当比例的国家和地区,一般来说,家庭、学校和教会是儿童人格培养的三个主要单位,因此家庭一直是教会关注的对象之一。例如,美国联合卫理公会曾经就家庭发表过如下论述:“我们相信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人们在家庭里得到培育和相互支持,学会互爱、相互尽责、相互尊重、相互忠诚。我们理解家庭具有广泛含义,不仅指由父母和子女组成的两代人家庭,而且还有包括几代人组成的扩展性大家庭、有领养子女的家庭、单亲家庭、有继父母家庭和无子女家庭。我们主张男人和妇女应分享培育子女的责任,鼓励他们从社会、经济和宗教方面努力保持和增强家庭内的相互关系,以便有助于每一个成员都能养成完整的人格。” 美国联合卫理公会对不同家庭类型的承认和接受,反映了他们透过不同人的视角对家庭的观察和体验以及对不同家庭类型的同情和理解,体现了他们在进行伦理判断时对人的体验的开放而不是排斥态度。

教会对离婚看法的变化也是如此。许多教会过去都不能接受离婚的事实。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前,美国基督教联合卫理公会的牧师无论何种原因离婚后,大都被要求至少停职一年。长期以来,离婚被看作是令教会尴尬的事情。即使得到同意,离婚也常常被认为是对人的罪和过失的让步。在罗马天主教会里更是如此。因为罗马天主教会根据自己的传统,认为男女结合的婚姻是教会的七件圣事之一,是夫妻在众信徒面前向神的承诺,婚姻是神圣的和不可侵犯的。因而离婚被认为是一项非常大的罪过。 停止离婚信徒领受圣体的权利,禁止离婚后再婚信徒在教堂举行宗教婚礼,是罗马天主教会过去对离婚者的部分处罚。然而,随着离婚率的上升、离婚信徒人数的增加,各个教会不得不正视这一现象,并且对这一社会普遍现象进行调查研究。许多基层教会成立了婚姻咨询中心,天主教的婚姻法庭也根据每一个离婚个案弹性处理当事人的请求,酌情裁定宗教婚配礼是否有效、是否允许离婚者再婚、是否允许离婚者在教堂举行婚礼的处理等等。 总之,当代人的婚姻经历和离婚的痛苦体验部分地改变了教会对离婚者的看法和评价,或者说促使教会正视人们生活的复杂性,而不是简单武断地排斥生活中的新现象。这一事实表明,教会的伦理观也必须随着社会和人们观念的改变而改变。

美国联合卫理公会的决议指出,“当婚姻伙伴在深思熟虑和咨询之后,仍然不能和好时,我们认可离婚世遗憾的,但承认离婚的人有再婚的权利。我们对离婚和再婚者的子女的关心和培养表示深切的关注。我们鼓励离婚的一方或双方考虑对小孩的监护。我们鼓励教会和社会积极地以接纳的态度关爱和关照好离婚和再婚者的家庭成员。” 毫无疑问,教会对离婚者及其家庭成员的这种同情和体谅更符合社会变化对社会伦理的要求,它比顽固僵硬地坚持反对离婚更富有人情味儿,也更能在人们痛苦的时候转达仁爱之情。

美国的《基督教世纪》一直是基督教的一份重要刊物。1977年该刊发表的一篇题为《离婚的神学》文章指出,“人类不是为婚姻法而生的,但婚姻法却是为人类而制定的。只要婚姻压制真正人性的东西,那么婚姻就必须让步于更高的原则—最大的诫命。应该承认,今后将出现许多由个人做出的不完美的决定,人的罪将经过乔装打扮后继续出现,制造出痛苦、伤害和邪恶的各种事端。但是,在许多情况下,离婚是负责的行为……。婚姻伙伴没有实现自己的理想,在这种意义上说,它是罪的表现,但它不是不可宽恕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可能是一种创造性的、积极的和正面的反应,在道德上是正当的,因为在有限的选择中间,这一选择可能最适合履行最大的诫命。”

上述事例表明,参考人的经验进行伦理思考离不开道德智慧的其他资源,综合应用圣经、传统、理性和经验有益于做出比较正确的道德判断。现代女权运动中的基督徒学者从妇女和基督宗教两个视角重新认识和比较男人和妇女的体验,不仅有助于认识妇女的特点和角色,对重新构建神学、社会伦理学大有裨益,玛丽·维亚尼·比尔格里恩的研究(Sr. Marie Vianney Bilgrien)是可供参考的例子之一。比尔格里恩在“妇女在伦理神学中的声音”一文中指出,男人和妇女的体验是不同的,而且这些区别具有神学意义,因此在伦理神学中意义重大。她认为,通过思考妇女的体验,主要由男人的体验构建的神学传统可以得到相当大的丰富和扩展。她提出,按照现代女权主义的观点,妇女和男人具有同等的人的尊严,多数女权主义者主张,妇女过去被剥夺了这一尊严,为了体现这一尊严,需要改变人们的态度、观念和社会结构。妇女不仅要求享有平等参与权,而且要改变父权制度。

比尔格里恩指出,女权主义神学认为妇女和男人是平等的,但这并不等于说他们是相同的。过去的所谓普遍的神学,是以人的名义反映的却是人的一部分即男人的体验,妇女的体验至今没有被准确地予以描述。而且男人的体验几乎完全作为人的体验的标准被人们接受,作为人的体验的一部分,妇女的体验完全被忽视和抹煞了。男人中心论歪曲了人的体验和神学,因此女权主义神学家提出,神学要反映妇女的体验,只有这样才能忠实于上帝的启示。

比尔格里恩引述卡罗尔·吉利根(Carol Gilligan)的研究成果《用不同的声音》一书的结论表示,女孩和男孩之间发育成长的不同对他们道德品格的发展深刻影响。男孩成长过程的特点是与母亲分离,同时逐渐个性化。而女孩则是通过与母亲的关系及与母亲认同来审视自己。男性常常难以应付男女亲密关系;而女性则在发展自我个性过程中困难重重。与他人或团体建立联系、发展亲密关系是女性个性发展过程中必要的不可或缺的内容。

这一差异在道德方面的影响是,男人总在与自私斗争,女人总在与自我奉献斗争。妇女的体验向传统的以男子为中心的基督宗教的罪与救赎观念提出挑战。因为在传统神学里,罪的含义指骄傲、自我中心、自爱、不愿做受造物而要与神相比的欲望。救赎的观念是建立在耶稣生平基础之上的,表示谦卑、自我牺牲、爱人、放弃骄傲的意志、优先想到上帝和他人。西方女权主义者认为这些观念的内涵是有问题的,因为妇女很少想到自我,许多妇女在哺育子女、支持丈夫的一生中根本没有获得过自我。

比尔格里恩指出,没有实现自我是妇女最突出的罪。可传统的罪的观念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因而带有自己的局限性。她强调,目前教会范围和女权主义者中间存在一种二元人论,即男人、女人人性不同,两性互补的主张。这种看法认为妇女在教会和社会的角色和职能与男人基本不同,妇女被描述成具有谦卑、敏感、直觉、温柔、喜欢接受和被动的特点,有意无意中与男人勇进好战、理智、活跃、有力量的特点形成对照。结果再次把妇女置于从属地位。比尔格里恩提出,如果一再强调男人和妇女具有两种人性,那么作为男人的耶稣如何拯救男人和妇女呢?耶稣究竟是人的模范抑或只是男人的模范?把玛丽亚当作妇女的模范有什么潜在的危险?

如果强调男女尊严平等模式,就不能无视妇女的神职问题,也不能忽视妇女在教会公共生活的地位问题。按照吉利根的研究成果,妇女一般是按照关系框架而不是权力做道德决定的。妇女对关系更熟悉,对人们如何做出承诺、信守承诺更关心。另一位女权主义神学家玛格利特·法利(Margaret Farley)在1990年出版的《人的承诺》一书里提出,妇女承诺的体验有助于人们理解上帝对人的许诺和上帝对人们做出承诺的期许。

比尔格里恩指出,现在越来越多的妇女强调关系中的相互性而不是平等性。相互性更多地让人们思考关系中双方各自的责任。相互性的意义还在于它有助于人们思考诸如种族主义、性别歧视等社会问题中隐含的社会结构的罪的问题。她说,妇女要求在所有社会正义问题上和社会伦理问题讨论中尊重她们的地位。她特别对现任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在撰写有关社会问题的通谕时未征求妇女的意见表示不满。 比尔格里恩表示,“人们和教会希望妇女做道德的卫士。但是当妇女试图把自己的道德意识延伸到比较广阔的政治或宗教领域时,她们的女性身份和意识便成了一种阻碍。教会政策的制定者,根据他们的训导权,假设他们永远懂得什么对各地有益。如果教会当局不承认妇女的声音在理解人的过程中有一席之地,教会社会训导的制定将继续因缺乏远虑和片面而遭受挫折,结果其社会政策将是无效的。” 作为一名修女,比尔格里恩的这段话显然是指向罗马天主教会最高领导层的。

总之,透过具体的社会群体的经验看待某些社会问题与作为纯粹的旁观者作道德评价得出的判断和结论是不一样的。这一点不仅反映在家庭、婚姻、妇女问题上,在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堕胎、家庭暴力等诸多问题上也是如此。真正站在弱势群体、受害者的立场上看待社会问题,对教会在关注社会问题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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